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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四、方官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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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5154号
  • 案件名称

    杨小四、方官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小四;方官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5154号原告:杨小四,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方官智,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杨小四与被告方官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杨小四于2021年9月18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小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小四负担。        审判员    杨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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