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四、方官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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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5154号案件名称
杨小四、方官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小四;方官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5154号原告:杨小四,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方官智,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杨小四与被告方官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杨小四于2021年9月18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小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小四负担。 审判员 杨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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