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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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017号案件名称
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017号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479244XC(1-1)。法定代表人:程家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河,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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