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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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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93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3,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抚养费人民币5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缴纳执行费67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2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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