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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富明、王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58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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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58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安富明、王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富明;王二平;王希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5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富明,曾用名安长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二平,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希梅,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关于安富明申请执行王二平、王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二平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后被执行人王二平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二平在中国建设银行62×××5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二平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晨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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