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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添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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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34号
  • 案件名称

    吴添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添明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添明,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添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添明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花卉大道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添明血液中酒情含量为139.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添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吴添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添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添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添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郭焕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衍鸣 书 记 员 钟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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