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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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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469号
  • 案件名称

    彭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某;朱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46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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