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唐高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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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878号案件名称
田飞、唐高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田飞;唐高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田飞,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肖平凤,邵阳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高红,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田飞与被执行人唐高红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及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5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8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灵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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