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进平、非法狩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决定书(2021)陕1024刑更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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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刑更9号案件名称
舒进平、非法狩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决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舒进平案件缘由
非法狩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陕1024刑更9号罪犯舒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1)陕10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书送达舒某某后,舒某某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后舒某某及其家属向我院申请监外执行,山阳县看守所建议我院对在押人员舒某某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做出司法鉴定。我院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核后认为,罪犯舒某某患高血压3级,达很高危程度并靶器官损害,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由矫正机关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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