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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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世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系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世文,男性,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雪梅,女性,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振前,男性,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琴,女性,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世文、张雪梅、惠振前、刘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清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107060.1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7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张雪梅(除工资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张雪梅于2021年10月份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直至还完为止。案件受理费1209元、执行费1506元由被执行人张雪梅负担。执行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世文、张雪梅、惠振前、刘爱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行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55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 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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