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泰孝、李彦飞等李彦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4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1420号
  • 案件名称

    许泰孝、李彦飞等李彦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许泰孝;李彦飞;李彦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420号原告:许泰孝,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彦飞,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李彦龙,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许泰孝与被告李彦飞、李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许泰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泰孝提出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泰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泰孝负担。        审判员    李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