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泰孝、李彦飞等李彦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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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1420号案件名称
许泰孝、李彦飞等李彦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泰孝;李彦飞;李彦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420号原告:许泰孝,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彦飞,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李彦龙,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许泰孝与被告李彦飞、李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许泰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泰孝提出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泰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泰孝负担。 审判员 李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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