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程、江阴金塔建筑集团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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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777号案件名称
王鹏程、江阴金塔建筑集团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鹏程;江阴金塔建筑集团公司;周君建;江阴维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程,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金塔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奇松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文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君建,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第三人:江阴维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圆村东元塘28号。法定代表人:周兴建,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王鹏程因与被上诉人江阴金塔建筑集团公司、周君建,原审第三人江阴维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鹏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鹏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鹏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34元,减半收取3567元,由王鹏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仓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庄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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