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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与王伟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7民初6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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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初635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与王伟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王伟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7民初6356号原告: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9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97748577C。法定代表人:黄亚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男,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项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利,男,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职工。被告:王伟男,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与被告王伟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与被告王伟男进行沟通,被告王伟男及时交纳了物业费,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各庄由山由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子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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