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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杨萍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5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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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恢5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杨萍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杨萍萍;成国马;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恢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杨萍萍,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成国马,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89159272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石化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萍萍。关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杨萍萍、成国马、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解除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80900402CM-0120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二、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车辆(品牌为凯迪拉克、车牌号为苏D9××××、车架号为LSGKR53L4GA006670)。三、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全部未付租金241364元,并扣除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价值在仲利公司取回租赁物后与艾彼德公司协商确定,或者请求法院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或拍卖确定】。四、对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三项债务,杨萍萍、成国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该款已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市艾彼德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杨萍萍、成国马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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