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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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349号案件名称
覃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覃宏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349号被执行人:覃宏伟,男,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覃宏伟罚金、退赔脏款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黔062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2000元、退缴赃款278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覃宏伟系异地扶贫搬迁户,其父已去世,其母外嫁;查明被执行人覃宏伟在石阡县国荣乡葛容村的房屋已拆除,外出务工,现无法联系。未发现被执行人胡鑫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覃宏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已通知石阡县分安局协助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明德审判员 李正权审判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松书记员 谭春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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