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承龙、赵少芬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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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533号案件名称
纪承龙、赵少芬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纪承龙;赵少芬;李仲海;郑小凤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承龙,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影,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661834。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娜,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189632。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少芬,女,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海,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桃,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26931。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尚伟,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2741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凤,女,1991年12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桃,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26931。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尚伟,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274112。上诉人纪承龙、赵少芬因与被上诉人李仲海、郑小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纪承龙、赵少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少旭审 判 员 王秋红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浦红梅书 记 员 李炳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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