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宗军、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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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凌宗军、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凌宗军;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宗军。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勇、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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