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祖和、文成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792号案件名称
文祖和、文成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文祖和;文成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文祖和,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文成波,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文成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成波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文成波支付申请人文祖和材料款17436元;2、被执行人文成波负担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执行人文成波缴纳执行费162元。被执行人文成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文成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文成波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文祖和。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1、即被执行人文祖和已履行8000元,下欠9826元于2021年10月27日前履行完毕;2、如被执行人不按承诺履行,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向白沙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取消其相关待遇;3、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祖和与被执行人文成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7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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