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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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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20号
  • 案件名称

    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河镇。法定代表人:李**,镇长。本院执行的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0)黑01民终66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7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立即给付工程款1655852.00元,利息695475.84元,案件受理费18604.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尚志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延寿县延河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给付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利息695475.84,剩余欠款本金1655852.00分五年还清,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尚志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129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凯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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