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峰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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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53号案件名称
王小峰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小峰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53号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专科文化,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执行王小峰没收财产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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