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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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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749号
  • 案件名称

    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新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金龙,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        准许被上诉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西永红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靳彦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杨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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