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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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一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96963311Q。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LYGJYXM。法定代表人:沈晓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一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96963311Q。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LYGJYXM。法定代表人:沈晓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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