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光勤、张佑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4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439号
  • 案件名称

    王光勤、张佑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光勤;张佑松;徐州市铜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勤,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佑松,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铜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孙中民,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光勤因与被上诉人张佑松、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铜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光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光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光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光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汤孙宁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