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斌、代毅龙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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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281号案件名称
吴文斌、代毅龙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文斌;代毅龙;刘宏胜;于博文;蔺楚涵;付东洋;邱康健;李浩瀚;刘国禹;王天义;王敬楠;刘昌晟;董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281号被执行人:吴文斌,男,199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代毅龙,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刘宏胜,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于博文,男,200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蔺楚涵,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付东洋,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邱康健,男,200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李浩瀚,男,200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刘国禹,男,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天义,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敬楠,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昌晟,男,2003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董某,男,200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吴文斌、代毅龙、刘宏胜、于博文等十三人罚金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4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文斌等十三人均在新入监监狱接受入狱前教育,等待分配监狱,暂时无法送达执行手续,也不接受邮寄送达。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查询到吴文斌有310074.45元银行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我院于2021年7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吴文斌310074.45元,并转为罚没款;2021年7月14日执行王天义罚没款2万元,邱康健罚没款1万元。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文斌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吴文斌等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2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马纯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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