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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铜川融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融合437号并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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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3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铜川融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融合437号并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铜川融合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融合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铜川融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铜川融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除本案外还有(2021)陕0203执436号相同性质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203执437号案件的执行。二、(2021)陕0203执437号案件并入(2021)陕0203执4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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