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华平与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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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9615号案件名称
沈华平与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华平;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961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5号申请执行人:沈华平,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法定代表人:党宏涛,经理。沈华平与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4816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华平租金34,780元、电费148.12元、燃气费6.2元;二、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华平违约金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义务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沈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2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冻。三、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肖煜影审判员程红东书记员肖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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