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刘涛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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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1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刘涛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刘涛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14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1969Q。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厂房。法定代表人:岑锐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蕴诗,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店铺名称:淘宝乐小屋;旺旺名:简单小豆),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田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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