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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郑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粤0785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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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351号
  • 案件名称

    唐某、郑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恩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唐某;郑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785民初2351号原告:唐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林,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与被告郑某1系叔侄关系。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郑某2、婚生儿子郑某3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26000元(从2021年8月起计至郑某2年满十八周岁共54个月;从2021年8月起计至郑某3年满十八周岁共按109个月,按每人每月1000元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3。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9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再也没有联系各自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二、儿子郑某3、女儿郑某2由被告郑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郑某1独自负担,原告唐某每月可探望儿子郑某3、女儿郑某2两次;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唐某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妙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美欣书 记 员 莫博文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785民初2351号原告:唐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林,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与被告郑某1系叔侄关系。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郑某2、婚生儿子郑某3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26000元(从2021年8月起计至郑某2年满十八周岁共54个月;从2021年8月起计至郑某3年满十八周岁共按109个月,按每人每月1000元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3。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9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再也没有联系各自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二、儿子郑某3、女儿郑某2由被告郑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郑某1独自负担,原告唐某每月可探望儿子郑某3、女儿郑某2两次;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唐某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妙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美欣书 记 员 莫博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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