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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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033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迪;章虹;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3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817789632U。负责人:杨鸿滨,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成、侯俊硕,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迪,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章虹,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7-69号二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89171J。法定代表人:张德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刘迪、章虹、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以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形式告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如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门紫薇书 记 员 韩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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