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4民初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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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4民初2364号案件名称
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4民初2364号原告: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3MAOGY4411W,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安全路安全苑小区学商铺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宝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张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伟辛某,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7306010811,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安全苑C3-5-601,住山西省大同市。 第三人:大同市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81909753E,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小南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喜宏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伟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裕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玉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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