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飞、郑俊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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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750号案件名称
郑飞、郑俊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郑飞;郑俊伟;王敬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郑飞,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申请执行人:郑俊伟,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王敬德,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郑飞、郑俊伟与王敬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郑飞、郑俊伟与王敬德达成协议如下:一、王敬德自愿于2022年6月1日前向郑俊伟交付位于息县房屋两套;二、王敬德自愿于2022年6月1日前向郑飞交付位于息县房屋两套;三、如王敬德未能按期交付房屋,需每年向郑飞、郑俊伟支付40000元/年的滞纳金。四、如有非主观因素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交付房屋,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郑飞、郑俊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并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执行案件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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