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学武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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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3135号案件名称
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学武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学武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3135号申请人: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A座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030807。法定代表人:贾燕被执行人:贺学武,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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