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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国、周会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5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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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子国、周会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子国;周会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子国,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104162912,住白河县麻虎镇金银村5组87号。被执行人:周会德,男,汉族,1994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9405041211,住茅坪镇义和村4组。刘子国与周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9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会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会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周会德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会德银行金融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车辆、房屋登记;本院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工商登记情况;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其财产、收入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周会德在全国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均无存款,且其名下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周会德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G29XXW福特蒙迪欧牌轿车登记,该车于2019年存放于乐乐二手车市场维修,维修费用两万余元,车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左右,无变现价值,其名下陕G77XXC江铃牌汽车实际支付车款一万余元,随到十堰抵押车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也无变现价值,本院已对两辆车办理了查封登记;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周会德名下有工商登记,但未实际经营;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周会德名下支付宝、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周会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6、本院在被执行人周会德户籍地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人周会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周会德可认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子国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会德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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