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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定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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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恢121号
  • 案件名称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定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定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咀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肖志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定伟,男,1986年12月生,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崔定伟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4000元、案件受理费4820元,执行费8240元,共计597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前往康县碾坝镇寺底下村寺底下社被执行人崔定伟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期间,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崔定伟的存款以及实地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并到村委会做了调查,被执行人崔定伟家中五口人,常年外出打工。经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崔定伟均以在外打工为由拒绝到庭执行。2021年5月7日,承办人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了家庭证明。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定伟采取的限制消费令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4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慧婷书 记 员 唐旻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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