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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杰、胡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恢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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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恢1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勇杰、胡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勇杰;胡君伟;陆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恢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胡君伟,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陆艳,女,1979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胡君伟、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6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约定:一、胡君伟、陆艳确认共同结欠杨**杰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4500元。上述款项胡君伟、陆艳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500元。二、如胡君伟、陆艳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需共同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杨**杰有权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95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胡君伟、陆艳负担,该款胡君伟、陆艳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杨**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普查,查明:被执行人胡君伟、陆艳名下基本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君伟名下有无锡市惠山区寺头家园34-1101号、46-902号房产(均与胡听泉共有),本院已作查封,无其他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陆艳名下有无锡市惠山区寺头家园32-502号房产(与陆国忠、任亚英共有)。上述不动产均属拆迁安置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置。被执行人胡君伟、陆艳名下基本无公积金信息。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6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庆丰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翰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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