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侯志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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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9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侯志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侯志文;武会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30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三原县池阳街中段负责人:王小江,系该行行长。被告:侯志文,男,汉族。被告:武会玲,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被告侯志文、武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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