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欧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22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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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51号案件名称
许某、欧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某;欧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22民初2051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告:欧某1,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原告许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判令婚生女儿、儿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原、被告在深圳务工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2006年4月3日双方生长女欧阳静怡,××××年××月××日生儿子欧某2。××××年××月××日原、被告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因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沉迷赌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21年8月份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欧某1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内容有些不属实。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4月,原、被告在深圳务工时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4月3日原、被告生长女欧阳静怡,××××年××月××日生儿子欧某2。××××年××月××日原、被告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21年8月以来,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多次吵架,以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了一儿一女,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尽管原、被告近期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多加考虑,相互包容和理解,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欧某1离婚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欧某1离婚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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