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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书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12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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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12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书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书英;唐德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1265号之一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经开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莫杰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书英,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唐德胜,男,1971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00元,减半收取计705.00元,由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杨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石水元书 记 员 杨 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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