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书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12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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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1265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书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书英;唐德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1265号之一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经开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莫杰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书英,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唐德胜,男,1971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00元,减半收取计705.00元,由原告贵州大台农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杨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石水元书 记 员 杨 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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