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匀、马利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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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38号案件名称
李书匀、马利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书匀;马利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匀,女,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奎,系李书匀丈夫。被执行人:马利贤,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匀与被执行人马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吉0521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马利贤于2021年春节前偿还李书匀借款20万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偿还借款60万元。二、李书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马利贤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书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利贤进行了如下财产调查:1.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7日、9月17日两次对被执行人马利贤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利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经传统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利贤名下有可有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利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马利贤未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4.本院依职权将马利贤限制高消费。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袁福奎,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利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8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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