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郝枞、惠东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3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3687号案件名称
魏郝枞、惠东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魏郝枞;惠东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3687号原告:魏郝枞,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惠东钦,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魏郝枞与被告惠东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魏郝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郝枞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郝枞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魏郝枞负担。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94号 下一篇 李书匀、马利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