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辉、王忠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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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03号案件名称
陈宝辉、王忠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宝辉;王忠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辉。被执行人:王忠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辉与被执行人王忠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宝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83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5025.00元中的66.83元,被执行人王忠才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5025.00元中的66.83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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