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兵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280号案件名称
邢学兵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邢学兵;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学兵,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115号1-2层。法定代表人:薛秀海,经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越,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邢学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学兵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学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宝辉、王忠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03号 下一篇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欧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