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梦曦、朱洋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43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4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阳梦曦、朱洋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阳梦曦;朱洋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梦曦,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朱洋,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申请执行人阳梦曦与被执行人朱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2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愿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即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42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周 熠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周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