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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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641号案件名称
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641号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华城国际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春,董事长。被告:王艳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宁安市。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瑞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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