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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长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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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83号
  • 案件名称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长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李长斌;符景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83号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办公区C座5段4楼。法定代表人:李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长斌,1944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符景玲,1945年7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斌、被告符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到被告李长斌、被告符景玲,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长斌、被告符景玲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李长斌、被告符景玲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润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983.0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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