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云、沈阳兴业文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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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426号案件名称
刘洪云、沈阳兴业文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洪云;沈阳兴业文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42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云,女,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沈阳兴业文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99-2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申请执行人刘洪云与被执行人沈阳兴业文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玮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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