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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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11号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杨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柳树镇大沙村一组3号。委托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柳树镇大沙村一组。被执行人:杨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二组。王某、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张某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张某借款本金9000元、20000元,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3元,申请执行费335元。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当庭偿还王某、张某借款5400元,剩余236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63元,申请执行费335元,共计598元,被执行人杨某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朝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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