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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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287号案件名称
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敦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287号原告: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曹**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敦红,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干华丽书记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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