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德林、王秀芳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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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184号案件名称
秦德林、王秀芳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秦德林;王秀芳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184号原告:秦德林。被告:王秀芳。原告秦德林与被告王秀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秦德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德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德林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戈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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