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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德林、王秀芳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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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184号
  • 案件名称

    秦德林、王秀芳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秦德林;王秀芳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184号原告:秦德林。被告:王秀芳。原告秦德林与被告王秀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秦德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德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德林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戈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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