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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皞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503刑初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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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503刑初237号
  • 案件名称

    王钦皞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钦皞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50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钦皞(曾用名:王睿),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捕前住广西合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起诉书文号北银检刑诉〔2021〕210号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指控事实2021年3月,被告人王钦皞在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向海大道旁的海达加油站宿舍内玩时,打探清楚该加油站发工资的大概时间后,于同年3月下旬至4月7日间,多次在该加油站宿舍楼用卡片插入打开405室房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钟秀丽的现金共16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钦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钦皞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钦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钦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钦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钦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钦皞退赔被害人钟秀丽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碧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建昱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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