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跃林、吉林省宏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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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067号案件名称
陈跃林、吉林省宏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跃林;吉林省宏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万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067号申请保全人:陈跃林,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吉林省宏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万荣。被保全人:张万荣,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林与被告吉林省宏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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